管理制度

「香港品牌名冊」 獲准人使用文字或語言對其「名冊」內的登記作出表述時,必須提及主辦機構,即「香港品牌發展局」;而有關表述只適用於登記品牌和公司,不得用於推廣具體的產品或服務。

如使用者擬採用本文件所列之範本以外的表達方法,則需事先向主辦機構作出查詢。

  1. 以品牌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1. A(公司)之B(品牌)是香港品牌發展局之「香港品牌名冊」的登記品牌,登記編號為「XXXX」。
    2. A(公司)之B(品牌)獲刊載/列名於「香港品牌名冊」,編號為「XXXX」。
    3. A(公司)之B(品牌)是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的「香港品牌」。
    4. A(公司)之B(品牌)獲香港品牌發展局確認符合「香港品牌」的認定標準。
    5. A(公司)之B(品牌)的「香港品牌」身份獲得香港品牌發展局認可。
  2. 以公司為重點的文字表述
    1. A(公司)是香港品牌發展局之「香港品牌名冊」的登記公司,登記編號為「XXXX」。
    2. A(公司)及其持有的B(品牌)獲刊載/列名於「香港品牌名冊」,編號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