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品牌局認定為「香港品牌」,並得以列名於「香港品牌名冊」者(簡稱「登記品牌」),需符合以下標準︰
- 登記品牌須為一個具獨立性、顯著性,以及於業務活動上保持連續性的產品品牌或服務品牌。一般情況下,產品品牌應以已預先包裝之產品上的商標為依據,服務品牌通常指提供服務之場所或負責有關服務營運之公司的商標或者名稱;從事多元業務的品牌可申請循產品品牌及服務品牌組別進行「雙重登記」。
- 登記品牌必須在香港創立或者與香港有實質的密切聯繫,例如,品牌的持有者、掌控者為香港人或者香港公司;以香港為主要生產或營運基地;產品或服務以香港為首要市場;對香港工商業或經濟發展有顯著的貢獻或影響等。
- 登記品牌必須在香港辦理商標註冊,或者能夠提供足夠的文件證明其原創地位和產權。
- 持有擬登記之品牌的機構(申請人)必須於香港辦理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並於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且擁有對登記品牌的製造、銷售或經營專有權。
- 除一般性的「正式登記」外,主辦機構或會因應特別情況(例如商標註冊等部分申請文件尚在辦理中;主辦機構對品牌的登記資格之適用範圍設立局部性限制等),批准個別申請品牌以「有條件登記」或其他類型的資格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