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品牌名册” 获准人使用文字或语言对其“名册”内的登记作出表述时,必须提及主办机构,即“香港品牌发展局”;而有关表述只适用于登记品牌和公司,不得用于推广具体的产品或服务。
如使用者拟采用本文件所列之范本以外的表达方法,则需事先向主办机构作出查询。
- 以品牌为重点的文字表述
- A(公司)之B(品牌)是香港品牌发展局之“香港品牌名册”的登记品牌,登记编号为“XXXX”。
- A(公司)之B(品牌)获刊载/列名于“香港品牌名册”,编号为“XXXX”。
- A(公司)之B(品牌)是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的“香港品牌”。
- A(公司)之B(品牌)获香港品牌发展局确认符合“香港品牌”的认定标准。
- A(公司)之B(品牌)的“香港品牌”身份获得香港品牌发展局认可。
- 以公司为重点的文字表述
- A(公司)是香港品牌发展局之“香港品牌名册”的登记公司,登记编号为“XXXX”。
- A(公司)及其持有的B(品牌)获刊载/列名于“香港品牌名册”,编号为“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