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品牌局认定为“香港品牌”,并得以列名于“香港品牌名册”者(简称“登记品牌”),需符合以下标准︰
- 登记品牌须为一个具独立性、显着性,以及于业务活动上保持连续性的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一般情况下,产品品牌应以已预先包装之产品上的商标为依据,服务品牌通常指提供服务之场所或负责有关服务营运之公司的商标或者名称;从事多元业务的品牌可申请循产品品牌及服务品牌组别进行“双重登记”。
- 登记品牌必须在香港创立或者与香港有实质的密切联系,例如,品牌的持有者、掌控者为香港人或者香港公司;以香港为主要生产或营运基地;产品或服务以香港为首要市场;对香港工商业或经济发展有显着的贡献或影响等。
- 登记品牌必须在香港办理商标注册,或者能够提供足够的文件证明其原创地位和产权。
- 持有拟登记之品牌的机构(申请人)必须于香港办理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并于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且拥有对登记品牌的制造、销售或经营专有权。
- 除一般性的“正式登记”外,主办机构或会因应特别情况(例如商标注册等部分申请文件尚在办理中;主办机构对品牌的登记资格之适用范围设立局部性限制等),批准个别申请品牌以“有条件登记”或其他类型的资格进行登记。